当事人在尚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强行装修、非法占有他人房屋,其本身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主张占有涉案房屋系善意占用并进行装修的行为是合法的,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在劝阻、制止当事人无效的情形下,为了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排除妨害,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该房屋装修部分进行必要拆除,拆除的装修部分亦没有超过私力救济的范围。
1、楼下有权阻止楼上装修吗法律分析:楼下无权阻止楼上进行装修。业主对于专有部分进行装修的,其他人无权阻止,但是,业主在装修的过程中,对生活产生影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业主排除妨害,让业主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装修,在禁止的时间内,不可以制造噪声,业主无权在禁止时间内装修专有部分。因此,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修的,楼下的人无权阻止,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装修的,楼下的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房子排除妨害纠纷案例法律分析:原告田某某公公去世前,通过抓阄的形式对其自家房屋进行了分割,原告田某某丈夫与被告李世民分得三间瓦房,左边房屋归被告所有,右边房屋归原告所有,中间厅房原、被告各一半。由于厅房大门靠近被告房屋,被告实际占用厅房且拒绝归还原告半间厅房。瓦房旁边有平房一间,原告公公去世前约定兄弟姐妹谁将精神不太好的三妹嫁出去,房子就归谁所有。
2016年农历腊月27日,被告将原告此房家具扔出门外将房屋占为己有,目前房屋已被乡政府拆迁队拆除,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此宅基地所有权应为原告所有,现被告李世民强占房屋且以各种理由拒绝搬出。原告以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世民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半间房屋(瓦房)腾出归还原告,并确定一间平房宅基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同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